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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罪犯换押手续主要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2-11-14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换押的法律规定为: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都应该办理换押手续。换押是指前一个诉讼阶段向下一个诉讼阶段过渡时前后两个承办机关之间办理的移交被羁押的未决犯的关押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 换押期限一般为移送交接时起至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止。我国法律对换押交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一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 换押证意味着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换押证》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
    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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