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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刑事辩护 2022-11-14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情形有两种:“机关改变,程序重来”。程序重来是指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机关改变是指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应以时、日、月计算,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以时、日、月计算,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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