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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总承包单位,我单位将承揽的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合法分包给一家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后将其中的砌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包工头李X,且李X与该劳务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李X招用一批工人施工。现我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全部工程款给劳务公司,但李X招用的工人工资仍存在拖欠。上述情况,作为总承包单位是否需承担该部分工人工资的清偿责任。

建筑工程 2022-11-14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施工劳务分包的主体一般包括两方,分别是作为施工劳务的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承包人及工程施工分包人,以及作为施工劳务的承包方的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 劳务分包问题包括: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问题,例如拖欠工程款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个人不可以承接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因此个人不可以承接工程劳务分包。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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