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两者属于什么证据?

损害赔偿 2022-11-14 15: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查证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司法解释该证据的收集须符合合法程序,并且应当由法院进行查证。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方式等存在疑问,没有证明或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第八项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释》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视听资料在查证属实后具有证据效力。法定证据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