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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二审期间四个案卷,庭审中只有一个案件一个法官庭审四个案件,四个案件又有各自判决,开庭到判决没有见到本案的主审法官,请问合法吗?谢谢你

诉讼 2022-11-14 2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是什么案情呢
  • 除非有新证据新理由或者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存在,不然在实际中二审一般会维持原判。若是一审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对此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不是直接改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一、 一审是原告起诉或者公诉,二审受理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

    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固定的,二审没有资格限制;

    三、 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四、 一审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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