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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父母是江西人,然后母亲的户口转到了广东,孩子的户口也转到广东,已经落户了,孩子马上也十八岁,那孩子是随迁子女吗

婚姻家庭 2022-11-15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否随迁子女的含义如下: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政府需要为其安排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落户后不是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落户之后,其子女户口已经迁入教育地的,属于本地户口,不能认定其为随迁子女。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子女是否能随迁到父母一方的集体户口上,不同地区的规定都不一样,一般办理子女集体户口落户时,需要的材料有:双方户口卡,出生证,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准生证,集体户还要户口的首页。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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