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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离婚 2022-11-15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的义务;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法律对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的规定是:
    (一)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
    (二)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地役权人的权利有:
    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因为地役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为取水、有的为通行、有的为铺设电缆、有的为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建筑高层建筑物等等不一而足。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例如为了行使在供役地上取水的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设置水井等取水装置。
    3、得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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