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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的工伤事故,我是开吊车的,做事时不小心将做事的小工的脚给弄伤了,要怎么划分责任呢?

工伤赔偿 2022-11-15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地上出了工伤事故,一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单位来赔偿;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小时工在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其所在的单位来依法向其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如果不是工伤的,则可由其所在的单位和有关的责任人来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地出事故死人了,一般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负责,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负赔偿责任,并且有瞒报、谎报事故等情形的,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经调查该事故是意外事件的,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用负责。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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