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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诉讼 2022-11-15 1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赔偿案件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如果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的期间,行政相对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则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对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强制措施期间,因赔偿义务机关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与其他案件相似,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这样分配的: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对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来提供证据。其中原告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而被告对上述事项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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