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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近期要搬迁,未出省,公司变更了名称后又让我们迁了空白新合同,合同只有公司留存,未给到我们手中,如果我们不跟随搬迁,有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2-11-15 1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看情况吧,公司搬迁,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没有改变,当事人应当接受公司的安排,是没有补偿的。当事人自己辞职也是没有补偿的。只有出现改变合同履行的的情况时,员工不去才能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公司搬迁,劳动者不愿跟随,如果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与其解约,一般没有补偿金;但如果是公司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的,则劳动者有补偿金,按本人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公司要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工厂突然搬迁,如果劳动关系存续的,不需要赔偿员工;如果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工厂无过错性辞退员工的,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按照其在本工厂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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