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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诉讼 2022-11-15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一)至
    (六)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先是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然后通知当事人,依法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申辩;再制作笔录,由相关人员签名;最后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审批。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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