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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我在今年的六月份向法院起诉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已经判决对方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对方故意留了小孩的电话号码,以致他迟迟收不到判决书。之后是8月份才收到,因为他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所以我现在申请强制执行。请问律师,他故意留他人电话号码以推迟收到判决书,会影响我申请强制执行吗?

案件执行 2022-11-15 2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 拿不到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确定管辖法院,收集对方不履行支付义务等相关事实的证据,并起草起诉状,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符合条件的,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裁判。在法院判决之后其依旧不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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