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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离婚 2022-11-16 0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当事人之间未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主要为:
    1、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未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
    3、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双方在国外登记的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1、夫妻未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或者对结婚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
    2、离婚双方有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离婚双方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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