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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于海明案件辩护词

刑事辩护 2022-11-16 0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应这样写辩护词:
    1、在序言部分,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活动的情况,并提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2、在理由部分,应从认定犯罪事实方面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护;
    3、在结论部分,应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辩护权、控告权、委托辩护人或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以及拒绝原辩护人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如下:《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申请回避权:告知当事人有权利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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