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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忽然死亡的犯人谁责任?

损害赔偿 2022-11-16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为人在看守所正常死亡的,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若其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由法医进行鉴定,并通知家属。根据《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 在看守所可以出来奔丧。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的时候,应当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子女,父母病危的时候,除了案情重大,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和公安机关的批准,再在严格监护的情况下人犯可以回家探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 因羁押造成死亡的,司法机关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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