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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婚姻家庭 2022-11-16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收集保存如下证据:
    1、家暴的录音及图像、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忏悔书等材料;
    2、公安局出具的报警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等证据,相关组织出具的调解记录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收集保存证据有:
    1、实施家庭暴力的影像、物证、证人证言;
    2、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出具调解记录证明,求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记录;
    3、行为人出具的人认错书、悔过书;
    4、伤情司法鉴定材料;
    5、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收集、保存这些证据:报警记录,警方对家庭暴力制作的笔录;证人证言,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等出具的书面证言;妇联、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单位或组织开展的调查或调解工作出具书面证据;医院的鉴定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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