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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谁管辖

诉讼 2022-11-16 2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外离婚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个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地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确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对在国内无居住地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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