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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李X向张X借款100万元,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次日,张X向李X转账100万。李X的朋友王X、赵X提供担保。王X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担保,3月1日订立抵押担保合同,于3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赵X作为保证人签字,但未约定保证形式。保证合同约定,张X对李X的债权不得转让。王X与赵X未约定担保清偿先后顺序。债权到期后,李X无力偿还。张X要求王X承担担保责任,王X拒绝,提出自己提供的担保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张X应先向赵X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王X说法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抵押担保 2022-11-17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 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一般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认定为连带责任。
  • 看担保合同约定,若约定为一般担保,则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若未连带担保,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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