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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的面包中吃出很大一块核桃皮,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该如何索赔

损害赔偿 2022-11-17 1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经营者场所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应当向经组长侵权赔偿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则应当向第三人索赔,此种情况下,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商品质量赔偿标准是生产不符合商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索赔问题。如果是因第三人的伤害行为导致其人身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是因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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