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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两年是执行期,还可以再恢复执行吗?

债权债务 2022-11-18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依法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执恢字”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相关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结案,以及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 申请恢复执行,只能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执行中止之后可以恢复执行,如果出现法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在中止的情形消失之后,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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