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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出现失误,负什么责任

损害赔偿 2022-11-18 1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审价的法律涵义是: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工程造价和单价应约定在施工合同中,审计人员应按照施工合同,现场勘察情况,实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情况等合理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 审计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有:全面审计法;标准图审计法;分组审计法;对比审计法;重点抽查审计法;筛选审计法,审计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在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一方不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的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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