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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扣押手机期限是多久

综合法律 2022-11-18 2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局扣押手机的期限在通常情况下为三日。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公安局扣押手机期限是: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前述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拍卖扣押财产。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 行政处罚中扣押的手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具体的扣押日期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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