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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于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需要负相应责任,但是在农村以及城里的一些低层的自建房,都是给镇里一些施工团队承包,对于施工队的资质问题,我想请问作为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农村人,对于选任问题,怎么理解?是否存在过失问题?在现实层面上,我们的建筑相关领域监督、管理的缺失,相当多的承揽人本身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和达到相应施工条件的情形下就开展承揽业务,这又给定作人选任增加了极大的困难。对于选任过失问题,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怎么理解。

建筑工程 2022-11-19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揽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的承揽人需要亲自完成建筑工程的主要工作,其承揽的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承揽合同可以约定诉讼,例如约定诉讼管辖地。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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