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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 2022-11-19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被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2、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方因胁迫行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如下要件:
    一、采取胁迫手段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胁迫的故意;
    二、采取胁迫手段的一方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
    三、该胁迫行为导致了合同成立的后果;
    四、该胁迫手段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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