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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2022-11-20 2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合同书具有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详细信息;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地上物的处置;承包金及交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转包情况;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办法等。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法律效力为: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受承包合同的约束。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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