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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昨天晚上9.10点在外面饭店吃的虾尾,今天早上8点开始拉肚子,腹泻,发烧,呕吐,一直到下午1点,去的小诊所,发烧39°,拉肚子8.9次,但是小诊所没有检查单子,怎么找商家理赔

损害赔偿 2022-11-21 09: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首先及时到医院检查身体,并保留相关检验资料。之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维权:
    (1)与该餐馆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
    (4)向餐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
    (1)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2)由此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由此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对此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食物中毒的维权方式为:与饭店协商赔偿事宜,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部门投诉,如等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购买食材做饭食物中毒的,维权的方式同上,但维权的对象是食材的销售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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