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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信用卡,恶意透支,还拉黑电话,还款日期各种理由不还的,没有偿还能力是不是构成诈骗

债权债务 2022-11-21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不构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人只是借钱不还的话,出借人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行为人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前期有偿还能力,还款时突发经济状况,无力偿还的,不算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信用卡欠款一万元以上,欠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会被立案。并且属于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有罪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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