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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夫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关于孩子探视的约定是这样的: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女方可以随时接走孩子,但必须得到男方同意。就因为需要得到他的同意,至今我也从来没有接到过孩子。男方不回微信短信和电话,各种理由,起初说影响孩子适应能力,后来说给我看一下就可以了,不允许接走。我从来没有给孩子交流过,也不允许孩子配备电话手表和我联系,我想主张每个月看孩子一次,寒假和暑假带他短暂一起生活几天。另外,每次探视我要求单独与孩子相处

子女抚养 2022-11-22 21: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之后,若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话,首先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要是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不能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
    这个时候,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 一方不让探视孩子,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根据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实施强制措施。
  • 离婚后,女方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的,另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人民法院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根据判决书的时间去探望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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