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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拘留一个多月没判,也不能见家属该怎么办

刑事拘留 2022-11-23 0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刑事拘留时一般家属不可以探视,只能委托律师进行探视。但如果是刑罚的执行阶段,家属经办案机关同意,可以与罪犯会见,但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 行为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作为家属应当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委托律师以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刑事拘留超过37天还没放人的,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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