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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已婚男人在一起半年,他现在想分手,我应该和他要精神损失费吗,还有他花了我的钱,能不能让他还

同居 2022-11-23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手后要求还钱,是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的,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对方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分手费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不可以要求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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