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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患过癌症,个人所得税可减免吗?

个人税收筹划 2022-11-26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所得税减税情形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纳税义务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 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 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大病医疗等情形下,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大病医疗等情形下,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个人所得税减免有以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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