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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第三方的公司申请了一笔贷款,当时跟他们谈好的利息是7.8里的,也交了几千块诚意金,后面机构公司的人过来下户考察,我问了机构公司的人利息是多少,机构公司的人告诉我是12.8里比当初约定的多了5里,我当时就跟机构公司的人说这么高的利息我不贷了,后面问了他们第三方公司的人利息怎么不是跟当初约定的那样,跟他们说了这么高利息我就不贷了,跟他们要回诚意金他们那边说我单方面违约不退诚意金怎么办?

金融借款贷款 2022-11-26 2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超过四倍的利息能够要回。借款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该部分利息,如果已支付的,可以依法要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已经支付完的高额利息不能要求返还。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该部分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已支付的,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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