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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信与别人互骂算网络暴力吗?

名誉毁谤 2022-11-27 0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络暴力可以报警,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网络暴力,已经到达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是可以报警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暴力对他人造成伤害是犯法的。网络暴力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和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 网络暴力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民法典》规定,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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