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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诉讼管辖有哪些其他规定

其他 2022-11-27 12: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诉讼管辖有以下规定:
    1、涉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我国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诉讼中对于涉外合同诉讼管辖有以下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
    1、一般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3、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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