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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聘用员工,单位实行六天工作制,而且第六天无加班工资,这算合理吗?

讨薪 2022-11-27 2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规定上班时间为八小时,超过八小时后单位安排工资的,算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在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员工是享有拒绝的权利的,而单位也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加班就扣工资或者将其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总额包含加班工资是可以的,但基本工资不能包括加班工资在内。劳动者的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不调休的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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