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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产权 2022-11-28 2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产登记的材料有:房屋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办理房屋登记应该符合的条件有:申请人与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房屋与房屋登记簿和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实质审查;
    4、记载于登记簿;
    5、予以核准登记的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6、公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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