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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有哪些原因

债务追讨 2022-11-29 0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的转移由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转移的原因一般包括法院的裁决,法律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如果是债务转移,则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转移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债的转移有下列原因:
    1、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债的移转。在一般情况下,债的转移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行。
    2、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
    3、法院的裁决。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债务转移发生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2、抗辩权随之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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