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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991年12月进单位实习,1992年12月单位才替我缴纳社保,请问我的工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其他 2022-11-29 0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新入职事业单位,工龄从事业单位开始用工之日起计算,其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的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都能算在工龄中。而在该事业单位的工龄能算在其一般工龄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应届毕业生工龄以实际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即累计工作时间相加则为工龄。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 实习期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计算工龄。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具有法律意义的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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