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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为对方子女购房曾出资现在是否可以追回?

同居 2022-11-29 1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能主张返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同居期间的买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人有权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对方将其出资额或者房产返还。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出资人不可以要回房子,双方具有书面房屋代持协议或其他正式说明可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的除外。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对方,出资人仅具有债权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同居期间买房,如果是一方购买的,分手之后房子应该归一方个人所有不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的,由双方协议分割,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子;如果双方有财产协议对房子进行了约定的,按照协议划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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