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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后,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公司成立 2022-11-29 14: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能请求返还出资款。企业不能成立时,对于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款,企业的发起人应当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不返还出资款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册资本。但企业设立失败的,对出资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况下,相关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根据相关规定,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册资本。但企业设立失败的,对出资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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