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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索赔 2022-11-29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情况应当中止工伤认定: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工伤认定中中止的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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