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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营中,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1-30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经程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因合并需要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成立清算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公司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经程序。公司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为吸收合并的,清算不是必经程序。清算组是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成立的,吸收合并后由现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继承债权债务,这样还是不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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