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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房屋买卖 2022-12-01 08: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是:
    1、买受人的权利是在试用期内有购买或拒绝购买的权利,其义务是如果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以及购买时支付货款的义务;
    2、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货款的权利,义务是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义务,以及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有: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审理或者检查,遵守试用期的约定,妥善处理和保管标的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试用期满拒买的可以要求归还,归咎于买受人的损坏出卖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出卖人应将标的物提供给买受人,授权买受人审理标的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有: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有购买标的物的权利,也有拒绝购买的权利。在购买后,买受人有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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