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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审查 2022-12-01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确认如下: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以下三种情况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因缺乏必要生效要件,需要撤销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据此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确认,在这一段时间内,合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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