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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小姑娘和我家孩子去河边玩溺水身亡,我们需要赔偿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01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校玩耍造成同学受伤的,其监护人要赔偿。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游客溺亡的,如果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要赔偿。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溺亡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游客溺亡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溺亡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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