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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其他 2022-12-01 14: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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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外案件所适用的专属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包括有:重大涉外案件且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更加重大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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