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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条件下劳动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每天的工作时间

讨薪 2022-12-01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缩短工作时间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缩短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缩短的工作时间会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但是具体缩短的期限则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每天延长不超过一小时的;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每天延长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公司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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