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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否需经股东同意,相关规定有哪些

股权转让 2022-12-01 1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押大部分情况下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除非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质押有规定。因为股份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但是股权对外转让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 股权质押若是向外质押,则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是向内质押,则不需要股东同意。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公司股权的人合性。若是股份公司,则不需要经过股东的同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股权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经股东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以公司外第三人设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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