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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患恶性肿瘤的低保户去医院门诊有什么优惠?

其他 2022-12-03 0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 低保户看病时可以携带其低保卡、医保卡、身份证、诊疗费单据等去定点的医院或者药店等机构报销。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一)门诊医疗补助待遇:每年600元以内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门诊医疗补助。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和重症精神病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后于本结算年度内按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康复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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