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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的数额如何认定

经济犯罪 2022-12-04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窃未遂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盗窃的财物数额并未达到较大标准,且不存在多次、入户、持械盗窃以及扒窃行为的,则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2、盗窃未遂的,应比照上述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盗窃未遂的数额的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盗窃的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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